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《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(全面推行)》。今后,在浙江,患者因医疗不道德遭到伤害驳回诉讼、主张医疗机构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的,案由将统一为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”,而医疗不道德否包含医疗事故将仍然影响案件审理。据介绍,以往医疗侵权行为纠纷案件被分成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”和“医疗事故纠纷”,分别限于《民法通则》、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置条例》等有所不同规定。
限于法律法规的“二元化”状况,给实际案件处置带给可玩性,并造成限于有所不同法律法规产生有所不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,甚至经常出现“患者受害者轻反而获赔较少、罪过小反而责任大”等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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